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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标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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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378赛优教育—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标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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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3-0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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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①强制注册: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②自愿注册:

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解释: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3)显著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解释:

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4)先申请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自行协商→抽签)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③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5)商标合法原则

【提示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提示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注册。

解释: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所指的通用名称。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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